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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8/9/18 16:49:27 信息来源:中共东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56456

 

东阿县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5〕4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阿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是指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筒称购买主体)的资格及其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种类、数量等进行审核。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工作应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相衔接坚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公益二类、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筒称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应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宜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和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中适宜由承接主体承担的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

(六)其他适宜由承接主体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七条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辅助管理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工勤及其他辅助业务等非涉密性的服务性、事务性、保障性岗位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现使用的工勤编制逐步收回。

第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中心工作、财力水平以及事业单位改革实际和承接主体发育状况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通过项目购买方式实现。确不宜通过项目购买的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方式实现。

第十条  购买主体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前对因职责任务调整变化以及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事项需要购买服务的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购买主体、购买项目、服务对象、购买依据、实现方式和相关要求需要核定购买服务岗位的一并提报购买服务岗位种类和数量。

购买服务岗位种类主要指管理辅助类、技术辅助类、工勤类。

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随时提报。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购买主体是否具备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资格

(二)购买项目是否属于该购买主体的职责范围

(三)结合购买主体机构编制等情况审核购买服务岗位种类和数量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需要核定购买服务岗位的一并明确购买服务岗位种类和数量书面反馈购买主体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意见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提报的年度购买计划进行审核结合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意见反馈年度购买计划并抄送机构编制部门。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岗位的购买主体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岗位种类、数量向能够满足岗位服务需求的劳务派遣公司等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结合购买主体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承接服务情况进一步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公共服务事项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确保购买主体购买服务在既有的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不随意核增编制、新增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东阿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信息: 关于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信息: 东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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