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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7/6/18 21:40:05 信息来源:中共东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49325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东阿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依据:追究行政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造成过错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度为依据,界定行为人责任大小,明确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相关政务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

1、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的、未及时公开的、公开内容不实的、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

2、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务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务公开项目;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擅自提出额外条件和要求,在办事中索要或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的。

3、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七条 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办事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工作责任考核相结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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